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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外包企业的侵权责任谈中美专利诉讼

  

张嘉鳞:主持人还有各位知识产权界的人士,还有来参加的各位听众,大家好。
    我今天很荣幸能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凹凸在知识产权上的经验,那今天的主题是跟外包创意有关系,那么,凹凸科技跟这两个主题都有关系。第一个创意来讲,凹凸科技,我们是做芯片设计的,所以我们有很多的工程师,研究怎么把材料做得很便宜。另外一个就是说,这样的创意怎么来保护。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很多,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,就是我们专利的部分,所以,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呢,跟各位报告的重点就是在专利这个部分。另外谈到外包,这是现在一个对社会上、世界上供给很大的,这让世界上的资源、人力资源、物质资源做很多的运用,那么,凹凸也是采用这样一个模式,我们公司是负责芯片的设计,芯片的研发,但是,因为我们要在生产这个需要的资本和设备都是比较昂贵的,所以我们就作为一个外包,把它发给承包方做,另外,我们我做一些测试、工装的工作。所以,跟大家报告一下凹凸在科技创意上的关系,另外,我很简单报告一下我的工作状况跟学习状况。
    我是在台湾出生,然后在台湾念完本科,念完台湾的法律系后到美国念书,念完了法律系的管理硕士,之后进到凹凸公司来服务,凹凸公司是在1995年由留美的华人所创造的,我们现在在美国的纳斯达克有上市,另外也在香港主板有上市。所以,跟大家报告,因为创意的保护,对于像凹凸科技的一个公司来讲很重要,对于没有很多产业,创意的保护也很重要。我们不管在美国,还是其他国家有自己维权的措施和经验,所以,今天想利用这个机会,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经验。所以,我们可能会讨论到,作为一个承包商,他怎么来保护自己的创意,或者一个承包商或外包商,在承包和外包的过程中,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,以及怎么样来避免,或者说是来把这样的风险做一个适当的控制。
    刚才有跟各位报告到,就是说,外包这个模式,对于全球的资源,尤其是人力资源,可以做一个最有效的运用,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运营模式。刚才也跟各位报告到说创意的重要性,以及创意应该要适当的保护。以创意的保护途径来讲,在知识产权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就是专利,专利的特性,跟之前几位嘉宾所讲的版权、著作权不一样的地方,就是说专利要透过跟不同国家的申请才进行保护,所以我们在有创意之后,有这样好的创意,在商品化之余,也不忘进行专利的保障。另外说专利是一个属地主义,是一个属地的原则,例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,在其他国家没有获得保护,这样的专利是不能在其他国家运作的。其他在有创意的同时,要适当在全球,还是可能是生产的基地,可能是它销售的基地,销售的市场,都应该适当的来申请专利的保护。
    以承包商来讲,承包跟外包都有可能,因为专利的问题而附上一些责任,那以承包商来讲,有些承包商来讲,我只是帮外包商来做东西,所有的设计都是外包上提供给我,我照着做,可能没事,那事实上,从专利的观点来看,并不是这样子的,承包商也可能仅仅是基于外包上的一个指示和要求来做生产的动作,这样也可能构成侵权的问题。那另外一方面来讲,外包产商也可能因为承包产商生产的产品,或者他生产使用的方法,侵害到其他的专利,而需要负到侵权的责任。五与
    所以呢,作为一个,不管是承包企业,还是一个外包企业,我们对专利的问题,都必须要特别的注意,因为专利有另外一个特点,跟版权、著作权不太一样的,并不是说,这个技术是我们自己研发产生的,就不会侵害别人的专利权,他的观念是不对的,有没有侵害专利,有人拿到专利,他保护的范围跟我们所生产的、所贩卖的产品,究竟有没有技术特征是一致的,或者相同的,是以这个标准来判断的。所以,关于技术特征,不管是承包商,或外包商,他自己研发所得来的,在侵权是有影响的,所以,承包商和外包商必须特别要注意,这个东西我研发,我花很多的金钱,花很多的力气,各种各样的资源去生产这个产品,那就没有这个问题,那以专利的角度来想,这样的想法是不完全正确的。 所以,刚才讲到说,外包企业,或者说是承包企业,都有可能对方的关系,所以会有侵害第三方专利权的问题,有可能要负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。所以呢,我们接下来会讨论说,那外包企业应该要以什么样的方式,其中一个方式就是透过合同来保护自己,来确认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,还有避免这样的纠纷。
    那接下来,我在这边,跟各位报告一下,就是关于一些侵权的种类,其中我会把时间放在比较多介绍美国的一些专利侵权,尤其是诉讼方面的制度的介绍。因为中国和美国是现在最大的市场,很多专利诉讼的官司到发生在美国,有很多国内企业在美国,包括美国的公司,甚至是国内自己的公司,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,所以,对于专利的侵权,尤其是美国专利侵权程序的了解,我想会对不管是承包商,还是外包商,在这方面预做一些保护的措施,预做一些策略上的工作,会有一些帮助。那么,专利侵权的诉讼,也是一种很普遍的商业上竞争的方式,达到商业上竞争的一个手段。
    以专利侵权来讲,刚才有跟各位报告到,简单来讲,可以分为直接侵权的方式和间接侵权的方式。直接侵权来讲,如果有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,然后他有使用,有贩卖了,或者他有贩卖的邀约,或者他有制造,或者他由进口使用到专利技术特性的产品,就构成侵权。被控的侵权人,是不是自己自行研发,或者是不是恶意的抄袭,实际上对构成侵权没有影响。在一些地方,一些厂家被控之后,他们公司的研发人员或主管,可能会在电视上说,这个产品的相关技术,都是我们自主研发的,所以没有专利侵权的问题,那事实上,这样的陈述是对专利侵权不完全正确的理解。
    细化地来看,直接侵权又分为两种,第一种是,我们称之为文艺侵权,就是专利在申请的过程中,发明人他会写说明书,专利的申请说明书,里面把他新的创意,把它文字化,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,在美国的专利法里面,在中国,我们叫权利保护范围,就是界定专利的范围在哪里。所谓直接侵权里面的文艺侵权,就是说,这个权利保护范围所讲的每一个技术特征,在被控的装置和被控的产品里面,或者方法里面,都可以找得到,因为美国的专利法,如果这个权利要求低一点,有五个技术特征,可能是ABCD,那这ABCDE,五个技术都在被控侵权产品里面,可以找到,这样就是一个文艺侵权的情况。那另外直接侵权有第二种态样,在美国的专利法称之为DOE,在中国称之为等同原则,在被控侵权里面,可能找不到专利申请某一个技术特征,但是,它有非常类似的技术特征,他的功能他的目的,他的方法,实际上都是一样的,只是他在文艺上有些不同,在这种情况下,也会构成直接侵权里的一种等同原则。那这个是专利直接侵权的部分。
    第二种侵权的态样,叫间接侵权,间接侵权又分为教唆侵权,第二种叫做辅助侵权。那关于这两种侵权态样,在美国的《专利法》里是有很明确的规定,但是在国内的《专利法》里并没有很清楚地把这两种态样明文规定,那这两种态样的情况,就是说,我们先讲教唆侵权,教唆侵权就是有可能发生在外包厂上,或者说一些零部件的贩售上,那他并没有生产这个专利技术所覆盖的全部的产品,就是说,可能一个完整的产品,他可能没有生产完整的产品,但是他生产其中某一个零部件,然后他告诉他的这个客户说,这个零部件应该怎么样来使用,应怎么样搭配其他的产品来做,他本身所贩卖的装置和产品,并不是所有的产品特征都可以找得到,但是,他告诉别人,把没有的技术特征怎么加到产品里去。那么,这种情况,我们称之为教唆侵权。
    那另外一种情况呢,是辅助侵权,辅助侵权的情况,就是说,也是一样的,就说侵权的人,他并没有生产所有被专利技术特征所涵盖的这个产品,他可能有些部分没有生产,但是他生产的这个东西呢,最重要的核心的零部件,买了这个核心零部件,就得一定放在这样的功能之下,然后有其他不是侵权以外的用途,这样也构成了辅助侵权。
    所以,这三种情况都会构成专利的侵权。尤其是关于间接侵权,教唆侵权和辅助侵权的范围,他所负有的责任,跟直接侵权人是一样的责任。另外在美国诉讼来讲,专利权人不一定需要告直接侵权行为人,他可以去告间接侵权行为人,这里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。这个是我们刚才介绍的直接侵权的部分,直接侵权跟大家介绍也有两种,另外一种是等同。就是说,可能有一些技术特征在被控的侵权装置上,并没有找到完全一样的,他没有实际上等同的特征在里面。
    那接下来这个部分,就是刚刚给大家介绍的间接侵权的部分,间接侵权的部分,在美国《专利法》里面,在271条里面都有很清楚的规定,虽然是间接侵权人,但是他所负有的侵权责任跟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是完全一样的。所以,作为一个承包商来讲,他有可能只生产被控侵权装置的某一个零部件,但是,必须要非常更保护自己,在某一个零部件是不是有间接侵权这样的情况。
    然后我想介绍一下美国专利诉讼的一些特点。第一个就是美国的诉讼制度里面,是有陪审团的制度,跟国内的人民陪审团的制度又不太一样,美国陪审团的制度,是由陪审团来决定这个实施的部分。另外呢,美国专利诉讼的特点,法院有权可以宣告专利的涉案是无效的,他可以说被控侵权人可以透过两个方式,来做这样一个主张,一个是透过美国专利局,来主张专利是无效的,另外呢,可以透过在法院的途径里,来主张说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专利权是无效的,所以这个部分跟国内的部分也不太一样。国内来讲,关于专利有没有效的问题,这个要根据专利复审委的程序来做。所以呢,法院在受理专利侵权案的同时,不会同时决定这个专利有没有效。
    刚才有跟各位报告到讲美国专利诉讼的特点之一,就是因为他有陪审团,陪审团会决定一些事实上的问题,法官的工作,就是来决定一些法律问题,指挥诉讼进行。那在专利侵权案件里面,究竟什么样的问题才算是事实问题呢,事实问题包括这个专利有没有效,包括这个专利有没有被侵害,如果有侵害的话,这个被控侵权行为人,他应该负担多少的赔偿责任,这个部分都属于事实,都应该交由陪审团来决定。那么,什么是法律问题,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可认比的范围的定义,这个有一个马克曼的案子,这个责任是落在法官身上,所以,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,通常会有一个,我们称之为Markman  Hearieg/Ruling的程序,原告和被告会针对专利的可认比,就是专利所涵盖的范围,双方有一个解释,如果双方解释是一致,就没有争议,如果不一致,他们会提出一个证据,来说服法官,对这个来做一定的定义。那解释的依据呢,就包括说,所谓的内部证据,就是专利书里的文字叙述,或者说在申请过程中,会受到专利局这方面的通知,或者审批的意见,专利权人的一些回复,这些都是所谓的内部证据。
    所以,作为一个有创意的产业,要申请专利的保护,在这个部分就非常重要,因为我们在申请专利的过程当中,通常会受到各个国家的专利局,对我们原来的专利有一些意见,那我们就要特别注意,我们解释太窄,我们要主张我们的专利权,我们有一些维权的时候,我们以前所做的陈述,尤其在美国,就会构成我们对解释专利范围,解释权利保护范围的时候,会落入太窄的困境。
    刚才跟各位介绍到的是,在美国专利诉讼里面,有陪审团制度,陪审团是来决定事实的问题,法官是来决定所谓的法律问题,那哪些是属于事实问题,哪些是属于法律问题。
    另外呢,在美国利诉讼里面,还有一个比较不一样的地方,就是他们所有的Discovery 程序,就是审前程序,授前程序,他们民事诉讼法里面,规定双方必须要有义务,不一定要有法庭的介入,这包括原被告可以提出书面的问题,要对方来回答,这叫Discovery,你可以列出你的问题,到对方来回答,另外可以要求原被告对方提供一定的书面证据,一定的物件产品证据。如果你有专利,如果对这些文件的保管,你的创意是怎么产生的,而且也要求对方提出书面证据,就是Discovery,这样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的,都可以要原被告方邮件出现的,另外Discovery程序里面,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在正式开庭之前,要求对方的员工,或者说,他如果不知道哪一个人对这个事情最了解,他可以把他询问的主题给列出来,譬如说,我是专利权人,我告了被控侵权人的哪一套产品,我可以要这个公司告诉我谁是设计这个产品的人,或者谁对这个被控产品的销售、贩卖的资讯最清楚,我作为原告,我不清楚,但是,我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我这个人的名字,要求提供在开庭之前,我要问他的问题,可以得到更多的资讯。
    所以,某个角度来讲,在专利侵权诉讼来讲,在美国作为原告,比在国内轻松一点,他所有证据的收集,都可以通过Discovery程序获得,并不要在起诉之前把证据收集完全。所以,回到我们刚才讲的,我们作为外包企业,或者是一个创意企业,因为有这个一个Discovery程序,我们应该怎么保护自己,我们在保存文件的时候非常注意,我们写伊妹儿的时候非常注意,因为所有的伊妹儿可能会变成诉讼时候的证据,所以这个是作为一个创意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地方。
    接下来介绍一下管辖法律的部分,管辖法律的部分,在美国来讲,所谓一审,就是各个地方的联邦的地方法院,因为美国处理联邦的法院系统之外,还有州的法院系统,关于专利侵权诉讼,是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,所以,这个案子就是归各个地方的联邦地方法院来管辖。随着联邦地方法院有好几个,其中,现在比较热门的,一个很热门的是在东德州(音)的马歇尔的地方法院,因为他审理的速度比较快,所以,他们称之为像发射火箭一样,审理速度非常快。但是,他在目前为止,还是很多专利权人在这里提起专利诉讼的一个法院。从第二审的法院来讲,在美国就是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来做审理,这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最重要的目的,就是因为这个专利,或者是知识产权的案件,可能比较专门,如果说,由不同的上诉法院来审理的话,它这个见解没办法统一,没办法做一致的法律见解,所以有一个巡回上诉法院的制度,所有的专利诉讼,对于一审的判决,送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来审。所以,通常在第二审的时候,就会结束了。
    这是美国的情况,接下来我们回头介绍一下中国的部分,一审是中级人民法院,二审是高级人民法院,这是指专利侵权的范围,在国内专利侵权,必须通过复审委员会来提出,劝告专利无效的请求,如果说,对于这样的请求的决定,不管是说维持专利有效,或者是认定专利无效,这样的一个决定不符,就是向北京市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提起行政诉讼,如果再不符,就会到北京市的告诉人民法院。
    在美国跟专利侵权有关系的,除了刚刚跟各位介绍的,除了通过联邦地方法院的诉讼,有这样一个系统之外,还有一个ITC就是所谓的国际贸易委员会,国家贸易委员会,也会处理有关专利侵权的案子,它主要是依据美国关税法337条的依据来做这样的动作,所以,这个国家贸易委员会会有相关的行政法官,在ITC的专利侵权案子的特点有几个,第一个他的速度比较快,他跟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速度,与处理的速度比较起来,它是比较快的。第二个,它跟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不一样的地方,它没有陪审团。它是由刚才讲的法官的性质,一个准司法机关的性质来做这样一个审理的动作。另外一个ITC的决定,并不会牵涉到金钱的赔偿,如果他发现说有侵权的事实存在的话,他会有一个禁止力,就是禁止侵害专利的产品继续贩卖,或者继续进口到美国。因为他速度比较快,所以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讲,也会有相当大的压力。所以说,如果企业发现自己在ITC被持有美国专利权人控告的话,在专利权诉讼的策略上,必须加快脚步,刚才给大家报告了他的诉讼进程是比较快的,这是ITC的部分。
    另外,我跟各位报告一下,刚才讲到说什么样的情况构成专利的侵权,构成专利侵权,被控侵权人会承担什么责任,负什么后果。通常来讲,一个是两个,一个是金钱赔偿,一个是禁止力,就是你不许再贩卖。那以美国诉讼来讲,他有所谓的诉前的一个禁令的制度,这个是两难,就是说,如果我们等到专利侵权的结果出来,然后才来让这个被控侵权人的产品再贩卖,这样对被告的人有保障,但是,这样对专利权人来说,不太有保障,尤其像现在的电子产品生命周期比较短,等到诉讼完了,才有禁止的厉令,就不会有保障。如果随便发一个禁令,也不会有保障。在国内发专利权禁令,会相对保守一点,会调控被控侵权人跟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。
    以美国法院判断比较准的,通常有保障四个,第一个法官通常会判断,专利权人最后胜诉的可能性有多高,第二个,如果不发这样一个诉前禁令,是不是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无法恢复的损害,这是第二个判断的要件。第三个要件,就是说,如果诉前禁令准,对双方的利益的影响,对哪一方面的影响比较大,这是对于他们困境遭到不利的影响,对这个部分,法院会做一个评估。最后第四点,法院会去考虑一下公众的利益,来考虑。这是在诉前的部分,如果法院判决下来以后,是不是当然会给这样一个所谓的禁令,就是禁止被控侵权人装置继续贩卖。
    我我刚才跟各位报告一些美国专利,还有国内专利诉讼的一些制度,一些法律上的责任。作为一个不管是发包厂商,还是承包厂商,应该怎么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,通常呢,不管是在外包或承包之间,都会签订合同。所以,要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之下,就是说,我们在这个合同里面,最好是加上赔偿IP Indemnification/Indemnity约定,不管是放在刚才讲的发包的合同里面,或者是另外独立出来,作为另外一份合同,我们应该这样子去做,这样子做,之后有诉讼产生,可以把这个责任转给另外一方,这是比较常见的约款的例子,我们我们再拿保证合同的时候,是不是有一些限制,或者有一些另外的情况,这个情况是承包商、外包商不负责任的情况,或者有一些配合,一定要把律师和解权证交给对方,这是我们在看保证合同要注意的一些点。
    最后给各位介绍例子,就是HP跟宏碁都是进行电脑的品牌,HP告了宏碁。谢谢各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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